香港保险:理赔案例分析 – 没有披露事实(1)


保险合约建立基于信任,保险公司相信保单持有人会对投保事项提供准确和真实的资料,这个就是“最高诚信”原则。投保事项的性质,与之相关的各种状况,均是被保人认知范围内的事实,除非被保人主动相告,否则保险公司不会知道有关事实,因此保单持有人应留意要交代所有事实。如果投保人在投保当时没有披露已知或应该知道的重要事实,会被指没有披露事实我们必须明白,投保人在投保申请书上提供的资料,对保险公司的核保评估影响重大。保险公司会根据投保申请书上的资料,判断是否有高风险的特征,从而决定应否承保有关风险,厘定保费水平和保单条款。多年来大部分没有披露事实的纠纷都和被保人的病历有关。

下面是一些关于“没有披露事实”的个案,供大家分享:

个案一:投保人在广东省开设贸易公司,保单生效后三个月,他接连发热超过两个月,其后更因癌病去世。保险公司其后从国内医院发出的医疗报告中发现,死者于年前曾向有关医院表示感到疲劳过度及体力不支,但是死者在投保申请书上就以下问题:“在过去三个月内有否感到疲劳过度等症状超过一星期?”填报的答案是“没有” ,保险公司故此以投保人没有披露重要事实为理由拒绝赔偿。投诉委员会认为一般来说,保险公司甚少在申请书上提问投保人“在过去三个月内有否感到疲劳过度等症状超过一星期”等问题,并认为投保人虽没有披露有关“疲劳过度及体力不支“之病症,却不足以构成保险公司以”没有披露事实“为理由拒绝赔偿,投诉委员会相信保险公司在处理保单受益人的索偿申请时,要求过为严格,并裁定保险公司须向保单受益人作出赔偿。
个案二:一位妇人在投保医疗保险的三个月后患上卵巢肿瘤,主诊医生的病理报告指出:“样本含有压缩了的子宫组织及一些带有近期及曾有出血现象的肿瘤“。保险公司认为曾经有出血现象的肿瘤表示曾经有出血情况,投保人在投保申请前应得悉有关情况。投诉委员会则认为并无证据显示,投保人在以前已察觉到有关病症,并从医生报告中得悉,该名妇人只有50%的机会知晓有出血的情况。投诉委员会于是裁定该名妇人得直,并可获得赔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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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 5 月, 2012 · hkbetterlife · No Comments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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